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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郑昌明,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法定代表人蒋本保,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南京消声卷闸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