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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志平与庆阳第二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平,庆阳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平被执行人庆阳第二中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平与被执行人庆阳第二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阳第二中学支付原告胡志平贷款利息942027.4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3690元,由庆阳第二中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90元,由庆阳第二中学负担13000,胡志平负担69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庆阳第二中学系国民义务教育序列学校,仅有一台帕萨特轿车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胡志平拒绝接受,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庆阳第二中学将涉及该案执行款项已报请政府部门予以解决。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胡志平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志平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2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