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曾建国与杨红群、杨启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国,杨红群,杨启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曾建国,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杨红群,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启纯,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建国与被告杨红群、杨启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因原告曾建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文泽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志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