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商终字第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宋体黑体仿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一横路116号。法定代表人戈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欣,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小宝,宜兴市官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官商初字第0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2元,减半收取4901元,由广东戈顿水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瞿俊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