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连民终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杨永村与单涛涛,宋开胜,葛洪现,张瑞峰,张志军,张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村,单涛涛,宋开胜,葛洪现,张瑞峰,张志军,张胜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村。委托代理人刘兴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涛涛。委托代理人单培树(系单涛涛父亲)。委托代理人李新军(系单涛涛岳父)。原审被告宋开胜。委托代理人周景宝。原审被告葛洪现。原审被告张瑞峰。原审被告张志军。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景宝。原审被告张胜利。委托代理人徐兴春。上诉人杨永村与被上诉人单涛涛,原审被告宋开胜、葛洪现、张瑞峰、张志军、张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4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永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永村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永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由上诉人杨永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乙 斌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严伟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