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4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赵守跃、柯余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委托代理人任彦群,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守跃,被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彦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7月原告和被告通过介绍认识,2011年11月7日登记离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没有上进心,不上班整天无所事事并参与赌博。被公安多疑不让原告上班。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和原告发生争吵,并出手殴打原告。被告隐瞒其身体有病的情况,被告没有生育能��。故原告已无法和原告生活,并搬出被告家,2013年9月7日,原告和表妹回被告处拿棉衣,没想到又遭到被告一家人的辱骂和殴打,致原告眼睛充血,眉骨受损。故原告提起诉讼起诉被告,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青春损失费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闫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连抽烟喝酒的不良习惯都没有,更不用说赌博的恶习。被告目前在家休养,之前一直在上班。被告及家人并未隐瞒被告病情,被告所犯病系婚后才被发现,并且此疾病发病的诱因是情绪不稳定。至于原告所述被告无生育能力纯属编造。原告与被告的家人发生矛盾时被告不在家,被告并没有殴打过原告,事后被告还积极从中协调,努力化解矛盾。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了两年时间,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因原告想让被告父母出钱开店做生意一事双方��生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恢复。被告承诺尽最大努力处理好家庭矛盾,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和被告通过介绍认识,2011年11月7日登记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原、被告仍能组建一个幸福的家庭。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负担150元,由被告闫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