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韩书香、刘德修、高军丽、高军红、高永明与韩峰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书香,刘德修,高军丽,高军红,高永明,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人韩书香,女。申请执行人刘德修,男。申请执行人高军丽,女。申请执行人高军红,女。申请执行人高永明,男。被执行人韩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明、韩书香、刘德修、高军丽、高军红与被执行人韩峰交通肇事赔偿纠纷的(2011)渭中法刑一终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峰正在服刑,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标的14万余元的案件款分文未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