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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景文、高成友与杨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文,高成友,杨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240号原告郭景文。原告高成友。被告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文、高成友诉被告杨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景文、高成友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景文、高成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景文、高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退回原告3,30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