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果兰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63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果兰,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榆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清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果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果兰及其辩护人高清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本市万柏林区某村村民赵某对房屋进行改造,期间,同村村民被告人任果兰称其存放的原煤30吨被赵某破坏并要求赔偿,在无确切理由及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人任果兰多次无理取闹,得不到钱款就继续缠闹不让赵某修房,赵某为继续改造房屋被迫于2011年10月20日支付给被告人于果兰人民币125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任果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果兰在庭审中辩称,其在”二队”存放的原煤最少还剩有30吨,煤丢失后其找过村领导,没找到村领导才去找街办书记。整个事件是通过街办和村委会处理的,拿钱的时候才知道是赵某给的钱,其没有敲诈赵某。被告人任果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任果兰因为存煤被他人铲掉,于是向某村街道办事处提出赔偿要求,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左右,本市万柏林区某村村民赵某对其位于本村的窑洞进行改造,窑洞顶上有一些煤渣土,赵某经过核实认为是邻居李某存过的,赵某与李某打过招呼并经李某同意后,将煤渣土推到旁边后继续修房。同村村民被告人任果兰在十几年前也在该处存过煤,基本上已用完。被告人任果兰在无确切理由及依据的情况下,称其存放的原煤有30吨要求赔偿,并多次到某街道办事处找时任街办书记的武某吵闹,严重影响了街办正常工作,并扬言得不到钱款就继续缠闹,且不让赵某修房。赵某为继续改造房屋被迫支付被告人任果兰人民币12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任果兰供述:2011年8月份左右,我发现有人把我家的煤铲走了,就去某街办找武某书记,让他核实是谁把我家的煤铲走了,铲了有30吨煤,得赔偿我。过了几天,我又去找武书记,他当着我的面给某村的书记王某打电话,让赶紧处理。然后我就去找王某,让他赶紧处理此事,赶紧赔钱。又过了一段时间,武某打电话让我过去,在武某办公室,他问我被铲了多少煤,得赔多少钱。我说有30吨了,每吨赔500元。他说按25吨算,一共12500元,我当时就同意了。2、被害人赵某证言:2011年4月份我改造我家在某村的住房,拆窑洞时发现窑洞顶上有人存过煤,很久没人用了,还长着荒草,就剩下一些煤渣和土混着。经过核实是我村李某存过的,我和他是邻居。我找到李某告他我要拆窑洞,李某说就剩下些煤渣了,混着土都不能用了,推到旁边不影响修房子就行,之后我就将那些煤渣推到旁边继续修房。八九月份的时候,某村书记王某找到我,说任果兰说我修房子把她的煤铲了,去某街办闹事,让我赔偿她。隔了一个月左右,王某又找到我说任果兰不断去街办武某书记那里找麻烦。我知道如果不给任果兰钱就会不断地纠缠下去,影响我正常生活和修房的进度,我迫于无奈,只得同意给钱。王某让准备15000元,多退少补。隔了一个月,王某说钱已经给了任果兰了,给了12500元,并把剩下的2500元给了我。3、王某的证言:2011年8月份,我接到某街办武某书记电话,称任果兰多次在街办闹事,说赵某盖房子铲了她家的煤,要求赔偿,让我帮忙处理这件事。我就去找赵某,赵某称他盖房过程中没发现煤,我问过村长胡某,土地管理员边某2、王某,他们三人曾去赵某盖房的土地上进行过测量,没有发现有煤。后来我就劝赵某出赔偿的钱,赵某没办法就同意了。当时按时价25吨煤算,给我送来15000元。并告我写个东西,省得任果兰再找麻烦。我把15000元和协议交给了街办的武某书记。过了几天,武某书记让我过去,退给我2500元。4、证人武某证言:2011年8月份的一天,某村的任果兰到街办找我,当时办公室就我一个人,任果兰说:”村里的赵某盖房子了,把我家的煤弄没了,有几十吨,得赔我钱了”。我告他这事去找赵某,任果兰说”我不管,你们不给处理我就不走,我就天天来,赵某的房子也别盖了,我还要反映他超占土地,你们街办也不要安宁了”。还在我办公室大吵大闹,我就劝她先回去,结果没几天她又来了,三番五次的跑到我办公室吵闹,影响我不能工作。我知道任果兰之前经常以各种理由找麻烦,因为我刚上任,有些情况不太了解,知道某村的书记王某和赵某关系不错,就把王某叫来,让他向赵某和任果兰了解一下情况,妥善处理此事。后来王某和我说赵某在村里拆了旧房盖新房时,任果兰并没有存煤,也没有给任果兰造成损失。因为任果兰不断纠缠,王某经过与赵某协商,为了省去麻烦,赵某也同意出钱。2011年10月份的时候,赵某给了王某15000元,王某还带着一份协议来我办公室一起给了我。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赵某赔给任果兰25吨原煤12500元。我当时就通知任果兰到我办公室,任果兰有事就让她丈夫张某到了我办公室,我电话通知赵某后替他签了字,张某也签了字,同时也替任果兰签了字。剩下的2500元,由王某退给了赵某。5、证人边某2证言:2011年四五月份,村长胡某带着我和我们村的土地管理员王某跟去测量了赵某的住房用地,我们三人去那看了一下。窑洞顶上没有煤,就是有些杂草。6、张某(任果兰爱人)证言:2011年8月份左右的,我听说我家存在村里原来”二队”场上的煤被别人铲了,后来经过核实是赵某铲了我家的煤。我找过赵某,赵某不给赔偿。后来我直接找到街办武某书记,让他处理此事。先后我和任果兰找过武某书记好几次,催促他处理此事。2011年10月20日,武某通知任果兰,当时任果兰有事,我就去了街办,我找到武某,武某说那件事处理完了,给了我12500元和一份协议,我在协议上签了我和任果兰的名字,拿上钱就走了,回去后把钱给了任果兰。煤大概是2001年左右存的,有二十多吨。7、证人李某证言:十几年前我在赵某家的窑洞顶上存过一车煤,大概有五六吨,后来慢慢用完了,除了我还有张某(任果兰爱人)家、李大臭家,后来他们各自都用完了,近七八年没有人往那存过煤。2011年4月左右,赵某要拆窑洞,窑洞顶上有我的一些煤渣土,赵某问我怎么处理,我过去看了一下,都是些荒草和石头,还有些煤渣混的土,好几年没人管都不能用了。我就告诉赵某推到旁边就行了。后来我清理那块地用于种树,就把那些煤渣当做垃圾倒掉了。8、证人胡某证言(某村主任):2011年8月份,赵某在我村拆了窑洞准备盖新房,任果兰称赵某所拆窑洞顶上有她家的煤,被赵某侵占,就去西铭街办闹事,我去现场看了,没有任果兰家的存煤。9、证人王某证言:与村长胡某去赵某家窑洞看过,窑洞上面没有煤。10、到案经过:接到赵某报案,立案侦查。2013年5月23日经传唤将任果兰传唤到刑警队讯问。11、协议:赵某损坏任果兰25吨原煤进行赔偿,每吨500元,一次性付任果兰12500元,日后任果兰对此事再无任何纠缠。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果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果兰辩解”其在''二队''存放的原煤最少还剩有30吨”,经证人边某2、李某、胡某、王某等人证实,赵某修窑洞时,上面只有少量存煤,并混有渣土。被告人任果兰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任果兰以无中生有的事实,多次到街办吵闹,为顾全大局,时任街办书记的武某要求村委做好被害人工作,被害人赵某不得已被迫交付被告人赔偿款125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果兰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任果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果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果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人民陪审员 李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