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二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高春花与石银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春花,石银江,杜立军,邢台县正豪煤炭经销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二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春花,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罗双华,河北佳信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银江,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委托代理人高保文,左权县龙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杜立军,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审被告邢台县正豪煤炭经销站。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将军墓镇野河��东。负责人席春平。上诉人高春花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春花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春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春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上诉人高春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景树审判员 孙士英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勇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