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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玮与李晶亮、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玮,李晶亮,宋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保字第00015号原告:魏玮,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被告:李晶亮,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宋艳艳,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玮诉被告李晶亮、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晶亮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1幢11005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15-50-1-11005~2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晶亮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1幢11005号房屋(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1100106015-50-1-11005~2号)的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曼莉代理审判员  卢 颖代理审判员  杨迎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