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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何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24-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某未主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在陕西信合雁塔联社雁南五路分社将被执行人何某的账户存款进行扣划195.11元(其中本案案款145.11元,执行费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放弃4.8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32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