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亚军与黄浩、李小艳、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军,黄浩,李小艳,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37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军,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黄浩,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李小艳,女,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强,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李亚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浩、李小艳、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黄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三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亚军亦再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