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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1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马春山申请马泽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普通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山,马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44-1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山,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冶金路首钢小区7-1-401室。被执行人马泽民,男,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冶金路首钢小区5-3-2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51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了马春山申请执行马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马泽民与王淑英系夫妻关系,京P869**号牌白色比亚迪小型汽车登记在王淑英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泽民之妻王淑英名下的京P869**号牌白色比亚迪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