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孔祥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孔祥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857号原告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欧东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海汐、饶雪连,该司职员。被告孔祥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丰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文洁人民陪审员 孟 静人民陪审员 曾惠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晓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