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贾廷峰与王清彦、温艳梅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廷峰,王清彦,温艳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贾廷峰,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贾磊,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系贾廷峰之子。委托代理人:黄崇河,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彦,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美荣,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王清彦,系王清彦之女。委托代理��:马鹏,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艳梅,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廷峰与被告王清彦及被告温艳梅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廷峰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贾廷峰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6元,减半收取6248元,由原告贾廷峰负担。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