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法孝与岳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孝,岳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839号原告王法孝。被告岳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孝与被告岳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害进行司法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