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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初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夏祝富与房桂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祝富,房桂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初字第1275-1号原告夏祝富,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孙红梅,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桂平,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西路57号。负责人钱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夏祝富与被告房桂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房桂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祝富撤回对被告房桂平的起诉。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海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