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申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66高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蕊,安徽京师国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申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高蕊,女,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被执行人:安徽京师国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霞,经理。高蕊与安徽京师国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2)3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京师国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