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六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普六民初字第106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某甲。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乐海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前夫王某军的离婚纠纷案经普陀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炫匀由王某军抚养,但两女儿一直由原告实际抚养。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再婚后一直带两个女儿与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因原、被告均无固定职业,婚后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原告带三个子女回娘家所在的普陀区虾峙镇生活。2012年8月31日,被告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并将原告租住房屋内的家具砸坏。原告认为,原、被告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王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2009)舟普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明原告与前夫王某军经普陀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炫匀由王某军抚养的事实。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拟证明婚生子陈某乙于2011年2月8日出生的事实。4.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虾峙边防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31日发生激烈争吵,被告将原告租住房屋内的家具砸坏等事实。5.用工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在中国福利彩票虾峙投注站工作,月收入1000元等事实。6.户口本1份、残疾证2份,拟证明原告父母系残疾人的事实。被告陈某甲答辩称,原告婚后未工作,2013年前原告的生活费用包括带来的两个女儿的生活费某系被告提供。被告因怀疑原告有外遇故与其发生争吵,但并未对其进行殴打。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陈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和证据6,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但自认于2012年8月31日确与原告发生过争吵,并砸坏了原告租住房内的家具。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明的证明力较弱,故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带着两个女儿王某乙、王炫匀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原、被告均无固定职业,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原告搬至其娘家所在的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租房居住。2012年8月31日,被告因怀疑原告有外遇而与原告发生激烈争吵,并将原告租住房屋内的家具砸坏。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偶有争吵,但无大的矛盾和分歧,且已生育一子,尚不满三周岁,原、被告均有责任修补夫妻感情,并为子女营造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被告与原告和好的意愿较强烈,且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业银行南珍支行,帐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乐海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臧超静【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