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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合信用社与史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和信用社,史维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和信用社。负责人张立志,系该单位主任。被告史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和信用社与被告史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和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元(缓交),结案免交。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