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调确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刘福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刘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调确字第34号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弄*号*楼。委托代理人:吴道骏。申请人:刘福清。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与申请人刘福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锦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与申请人刘福清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3年11月11日经宁波市江东区白鹤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赔偿申请人刘福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9500元,扣除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在申请人刘福清治疗期间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餐费等14500元,尚余赔偿款45000元于2013年11月12日支付完毕;二、申请人刘福清收到上述款项后,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与申请人刘福清间无其他任何纠纷,申请人刘福清及其亲属和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主张权利和从事其他违背社会秩序或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意愿的行为,申请人刘福清如有违约,需先向申请人宁波市江东区宁东戴作伟快餐店返还赔偿款59500元,另行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锦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