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平兰与胡三红、朱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平兰,胡三红,朱园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万平兰,男,1970年6月2日生。被执行人:胡三红,男,1974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朱园花,女,1970年1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万平兰与被执行人胡三红、朱园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三红、朱园花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胡三红、朱园花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谢雁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