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麻少妮与王福恒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少妮,王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麻少妮,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生,凤翔县陈村镇紫荆村*组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石油小区。被执行人王福恒,男,汉族,1956年11月13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麻少妮申请执行王福恒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