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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麻少妮与王福恒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少妮,王福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麻少妮,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生,凤翔县陈村镇紫荆村*组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石油小区。被执行人王福恒,男,汉族,1956年11月13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麻少妮申请执行王福恒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9.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