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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周明、李普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明,李普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周明,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李普燕,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明、李普燕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泸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明、李普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明、李普燕所有的位于泸县福集镇房产七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