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林明生诉前保全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兰,林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王凤兰,住承德市承德县。被申请人林明生,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王凤兰与被申请人林明先发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能够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林明生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竞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