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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李兵林与任江萍、任志军、乔丰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林,任江萍,任志军,乔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102号申请人李兵林,男,生于1967年4月16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魏斌县,男,生于1960年7月28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江萍,女,生于1982年4月1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志军,男,生于1955年8月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乔丰收,男,生于1965年5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102号李兵林与任江萍、任志军、乔丰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