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黄利丰与何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丰,何文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79号原告黄利丰,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何文海,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利丰与被告何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