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未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戴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未初字第174号原告戴某,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福泉,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涛,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长 简松军人民陪审员 王诞峰人民陪审员 厍见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胡学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