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占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908号原告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彩亭桥镇河东村。法定代表人石国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占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玉田县久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