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婷婷诉高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婷婷,高淑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4153号原告杨婷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高志强,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杨婷婷与被告高淑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赵妍阳、李艳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婷婷的委托代理人高志强、被告高淑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婷婷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某路**号*单元***室的楼房使用,合同租赁期为60个月,前三年租金为16000元,后两年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租金半年支付一次。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仅交付了半年租金。后双方产生争议,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租金至2011年7月17日。现原告尚有一年的租金未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一年的房屋租金2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淑凤辩称,被告租赁涉案房屋系用于商业经营,因为该房屋不能供暖,导致冬天不能营业,被告可以支付租赁费,但是不同意涨房租,按照每年16000元的租赁费支付。供暖期间的房租费用要扣除,共计应扣除140天的房租,原告还应承担被告的人工费用损失,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1个人的工资。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杨婷婷与被告高淑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杨婷婷将其所有的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某路**栋*单元***户的房屋一套租赁给被告高淑凤使用,租期为60个月,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原、被告双方约定房屋租金前三年为16000元/年,后两年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而定,租金半年支付一次。被告高淑凤已支付租金至2011年7月17日。2012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退房协议,约定租房期满四年后被告将房屋退还给原告,双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被告结清。同日,被告高淑凤将房屋返还给了原告杨婷婷,原告在支付水费744元后,将剩余押金256元退还给了被告高淑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退房协议等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高淑凤租赁原告杨婷婷的房屋,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现被告尚欠原告一年的房屋租金,被告高淑凤应当支付。关于被告应当支付的租金数额,虽合同约定后两年租金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而定,但原告主张2200元/月,被告主张仍按16000元/年支付,双方未协商一致,原告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申请对房屋租金进行鉴定,故应当按照被告主张的数额即16000元每年计算房屋租金。庭审中,被告主张因所租房屋用于商业用途,而房屋因故未供暖,导致被告所开店铺冬天不能营业,造成了损失,应当扣除供暖期140天内的房租并按照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赔偿被告的人工费损失,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婷婷2011年7月18日至2012年7月17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6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120元,应收460元,由原告杨婷婷负担184元,由被告高淑凤负担276元,退还原告杨婷婷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结案文书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在芳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