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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伟与徐香葵、吴源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徐香葵,吴源化,朱万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622号原告:张伟。被告:徐香葵。被告:吴源化。委托代理人:曾旭、金冶杰。被告:朱万领。委托代理人:黄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徐香葵、吴源化、朱万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20日。原告张伟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毛振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