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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9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涞水县。被告曹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