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赵新强与张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新强,张立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新强,男,汉族,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隆尧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平,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隆尧县。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新强因与被申请人张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四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新强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一审中原告应是张玉敏的所有继承人,而不是被申请人张立平个人;三、鉴定机构、修复意见机构、估价机构均是单方指定,未取得申请人同意;四、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损失数额过高。张立平提交答辩意见称:一、被答辩人作为该案的被告,诉讼主体是适格的;二、答辩人作为本案原告同样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三、房屋受损鉴定、估价报告是经过法定程序,由一审法院委托进行的,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四、法院判令被答辩人承担的损失数额,是根据权威部门的鉴定评估结论得出的科学、合理结果。本院认为,张立平的房屋损坏,经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处鉴定,与赵新强新建房屋存在因果关系。赵新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中原告应是张玉敏的所有继承人,而不是被申请人张立平个人。经审查,冀(隆)字第0217021号宅基证登记户主是再审申请人赵新强的父亲赵树彬。赵新强在一审答辩中表明是自己翻建的新房,且在所建房屋居住。因此,赵新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张立平在2005年张玉敏去世前继承此处房屋,有西甫村村委会证明及张立平之兄张立军、弟弟张立圃证言为证,张立平系该受损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赵新强申请再审又称:鉴定机构、修复意见机构、估价机构均是单方指定,未取得申请人同意。经审查一审卷宗,该案鉴定、评估均经过严格的委托、审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赵新强申请再审还称: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损失数额过高。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可。一、二审判决对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综上,赵新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新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义超审 判 员 姚发敏代理审判员 刘登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