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柴旺云、朱彦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旺云,朱彦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柴旺云,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朱彦霖,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我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柴旺云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柴旺云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O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