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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少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春佚与孙晚霞、周宇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佚,孙晚霞,周宇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少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周春佚。法定代理人李红群。委托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涛,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晚霞。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宇。委托代理人李小英,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佚与被告孙晚霞、周宇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春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周春佚负担。审判员 裴 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喻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