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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某,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