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丰执恢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凤梅与被执行人王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梅,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梅,女,1947年2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雷,女,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刘凤梅与被执行人王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雷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刘凤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33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民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