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右执字第35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赖XX,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右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龙县XX镇XX小区X栋XX号。被执行人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龙县XX镇XX村XX组XX号。被执行人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务农,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屯XX号。本院在执行刘XX与赖XX、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平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