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知民初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殷学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殷学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062号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王立平,该公司主席。委托代理人朱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殷学龙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著协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音著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音著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音著协预交),由音著协负担。审 判 长  张海宏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佳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