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清,董事长。被告李建军,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