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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任洪涛与王天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洪涛,王天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洪涛。委托代理人:陈自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天灯。委托代理人:王晓凌。再审申请人任洪涛因与被申请人王天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洪涛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及的工程项目已经施工,故涉案300万元系购房预付款,原审认定该款项为借款错误。请求依法再审。王天灯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已认可双方达成退款意向,涉案款项已根据双方的约定从购房预付款转化为借款,原审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正确。请求驳回任洪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原审根据涉案收据对于300万元性质的约定,并结合再审申请人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认定该款项系借款并无不当。任洪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洪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旭良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