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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桂民初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正贵与陆启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贵,陆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509号原告王正贵,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被告陆启兵,男,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贵与被告陆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正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正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