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高祀宝与刘继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祀宝,刘继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高祀宝,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兴梅,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振,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继正,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高祀宝与被告刘继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继正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祀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