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高祀宝与刘继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祀宝,刘继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高祀宝,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高兴梅,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振,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继正,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高祀宝与被告刘继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刘继正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祀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