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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逸博(AnthonyCraigBlack),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旭辉,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绮,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光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永彬,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公司)与被告重庆国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奥的斯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的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李哲伟人民陪审员  金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