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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瑞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杭州亚林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瑞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杭州亚林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2234号原告: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有春。委托代理人:华湘君、方佳晶。被告:浙江瑞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潮林。委托代理人:徐文田。被告:杭州亚林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鹏。委托代理人:徐文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瑞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杭州亚林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09元,减半收取4154.50元,由原告富阳正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