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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琼海民小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1-06-26

案件名称

林春玉与王德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春玉;王德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琼海民小额字第3号 原告:林春玉,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钰铭,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德锐,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玉诉被告王德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林春玉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春玉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祁永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