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二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韩国义与巨鹿县巨鹿镇老马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韩国义,农民。被告巨鹿县巨鹿镇老马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义诉被告巨鹿县巨鹿镇老马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国义负担。审判员 陈彦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