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庞佳诉被告董嫣婷、苏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庞佳,女,200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南城办事处时代花园11#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72925200107048329。法定代理人:庞全亮(系原告庞佳之父),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104197403155215。委托代理人:曹树甲,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嫣婷,女,200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南城办事处单州路南华小区812号。身份证号码:372925200106167721。法定代理人:董殿杰(系原告董嫣婷之父),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6512174514。被告:苏童,女,200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北城办事处北关街509号。身份证号码:371722200210020024。法定代理人:苏伟强(系原告苏童之父),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2925197709240030。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佳诉被告董嫣婷、苏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佳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庞佳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毅审 判 员 朱经文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