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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定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干,黄庭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1072号申请执行人杨定干。被执行人黄庭兵。杨定干与黄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黄庭兵欠杨定干借款140000元,分两期归还,2011年12月10日、2012年6月30日分别归还70000元,如有一期不按足额还款,杨定干有权就全部债权申请执行,并承担诉讼费用2820元。至期后,义务人黄庭兵未履行,权利人杨定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庭兵欠债较多,房产先前已被本院处置变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庭兵欠债较多,房产先前已被本院处置变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永军执行员  房春生执行员  王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月琴 来源: